《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目前,主要按照《質檢總局關于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原質檢總局公告2014年第114號)附件對產品結構、工作參數、產品用途等的具體定義和描述來界定產品是否屬于特種設備。該目錄包括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的4位專用監管代碼157個。其中,鍋爐代碼6個、壓力容器代碼19個、壓力管道代碼42個、電梯代碼15個、起重機械代碼35個、客運索道代碼10個、大型游樂設施代碼21個、場車代碼4個、安全附件代碼5個。
另外,2009年修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也有對特種設備的基本描述,但根據《質檢總局關于實施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質檢特〔2014〕679號)的要求,自2014年10月30日起,一律按照新版《特種設備目錄》的描述界定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海關監管要求
①設備附帶部件屬于特種設備的,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調整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檢驗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質檢檢〔2006〕107號)要求,有關部件應取得我國生產/制造許可。
②進口產品屬于或附帶蓄能器的,根據《關于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國質檢特函〔2005〕203號)要求,只需進口蓄能器殼體生產廠取得制造許可,但蓄能器產品上必須注明殼體制造廠名稱和許可證編號。
③壓力管道元件隨鍋爐、壓力容器整機進口的,根據《質檢總局關于承壓特種設備制造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原質檢總局公告2012年第151號)要求,上述元件隨鍋爐、壓力容器同時進行產品安全性能檢驗。
④進口特種設備屬于舊機電的,如在《公布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調整有關事項的公告》(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06號)項下,不準進口。其他允許進口的舊特種設備,需獲得我國準入許可,并按規定實施裝運前檢驗。屬于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還應提供有效排放達標檢驗報告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