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歐班列是“一帶一路”的標志性項目,有力服務了發展新格局。近年來班列開行班次、貨運量增長較快。陸續有企業咨詢中歐班列國內段運費相關稅負如何申報扣除,為進一步引導企業準確、合規申報中歐班列回程運輸運費及相關費用,今天,小編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一、中歐班列的范圍
文中所稱中歐班列,是指按照固定車次、線路等條件開行,往來于我國與歐洲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集裝箱國際鐵路聯運班列。
二、“起卸”的定義
文中所稱的起卸,在當前中歐班列回程運輸過程中的主要表現形式為“境內換軌行為”,原則上并不排除企業可能采取的其他境內聯運行為。
三、回程運輸進口貨物申報成交方式
主要包括類型:
(一)工廠交貨(EXW);
(二)貨交承運人(FOB);
(三)成本加保費(C&I);
(四)成本加運費(C&F);
(五)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CIF)
四、回程運輸及其相關費用申報涉及的海關審價政策
根據《審價辦法》第五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回程運輸進口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發生的由買方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運輸關費用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根據《審價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回程運輸進口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可以在進口貨物的價款中單獨列明的,不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根據《審價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運輸及其相關費用需要分攤計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客觀量化的標準進行分攤,并且同時向海關提供分攤的依據。
五、各類成交方式下回程運輸及其相關費用的申報要求
(一)申報成交方式為EXW、FOB或C&I的
納稅義務人能夠分別提供進口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后運輸及其相關費用憑證的,海關可接受其在進口貨物報關單運費欄內僅申報起卸前運輸及其相關費用。
納稅義務人無法分別提供進口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后運輸及其相關費用憑證,但可以提供客觀量化的標準對起卸前、后鐵路段運輸及其相關費用進行分攤的,海關可接受其在進口貨物報關單運費欄內申報起卸前發生的全部運輸及其相關費用。
(二)申報成交方式為C&F或CIF邊境口岸的
正常情況下無需對進口貨物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進行調整。
邊境口岸舉例
中歐班列中線通道的二連浩特
東線通道的滿洲里、綏芬河
西線通道的阿拉山口、霍爾果斯
六、申報成交方式為C&F或CIF 境內目的口岸的
納稅義務人能夠提供單獨列明進口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的合同、發票等單據,海關可接受其以負值的形式在報關單“雜費”欄內填報起卸后運輸及其相關費用。
納稅義務人無法提供單獨列明進口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的合同、發票等單據,但可以提供客觀量化的標準對起卸前、后運輸及其相關費用進行分攤的,海關可接受其以負值的形式在報關單“雜費”欄內填報分攤后的起卸后運輸及其相關費用。
七、分攤依據包括類型?
納稅義務人可根據海關要求依次提供符合以下客觀量化標準的分攤依據:
(一)中歐鐵路各線段當期運價;
(二)起卸前、后運輸及其相關費用成本比例;
(三)起卸前、后運輸距離比例;
(四)其他符合客觀量化標準的分攤依據。
小貼士
1、中歐班列回程運輸進口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國內段運費可以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納稅義務人在報關單“運費”或“雜費”欄內所填報的費用均需將真實、準確的憑證或分攤依據作為報關單的隨附資料上傳。
2、納稅義務人無法提供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分攤依據的,海關不予扣除,建議納稅義務人可與各地中歐鐵路運營平臺公司和班列公司充分溝通獲取客觀量化標準的分攤依據。
3、鑒于中歐班列回程運輸進口貨物運行模式較為多樣,納稅義務人如對回程運輸及其相關費用申報或分攤有任何疑問,可在貨物進口申報前與海關相關部門進行充分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