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壓力容器監管
壓力容器作為特種設備的一種,我國對其實施目錄管理,凡屬于《特種設備目錄》的進口壓力容器,需經海關檢驗。
進口壓力容器檢驗要點
進口的壓力容器應當符合我國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經檢驗合格;
進口至我國使用的壓力容器的境外生產企業,需獲得許可,即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壓力容器產品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應采用中文;
進口機電設備中附帶的壓力容器部件,也應取得生產許可。
提示
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2018年106號公告規定,舊壓力容器,屬于舊承壓容器的一種,在我國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范圍內。
證書聯網核查
根據《關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等5種監管證件實施聯網核查的公告》(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2018年第142號)規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及型式試驗證書》電子數據與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的聯網核查。
企業申報后可登錄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查詢證件電子數據傳輸狀態。聯網核查實現了監管證件申報、審核、通關和反饋的全流程網上辦理,進一步便利了企業辦理進出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