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可咋整?
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模式
依職權保護:是指海關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嫌疑時,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主動中止貨物的通關程序并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并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對侵權嫌疑貨物實施扣留的措施。由于海關依職權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屬于主動采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而且海關還有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和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處罰,所以依職權保護也被稱作海關對知識產權的“主動保護”模式。
Q1海關采取主動保護措施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是海關采取主動保護措施的前提條件。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如果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備案,海關對其發現的侵權貨物則有權主動中止其進出口,在權利人申請保護并提交擔保的情況下,對侵權貨物進行調查處理。
Q2有助于海關及時發現侵權貨物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申請備案時,需要提供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況、侵權嫌疑貨物情況、合法使用情況等信息,有助于海關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并主動予以扣留,可以使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得到及時保護。
Q3維權成本較低
權利人經濟負擔較輕。在海關依職權保護模式下,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提供的擔保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而如果知識產權權利人事先未進行知識產權備案,則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須提供與其要求扣留的貨物等值的擔保,因此主動進行備案,極大地降低了權利人的維權成本,減輕其經濟負擔。
知識產權海關備案具體怎么操作呢?
依申請保護: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時,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條的規定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由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實施扣留的措施。由于海關對依申請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不進行調查,知識產權權利人需要就有關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依申請保護也被稱作海關對知識產權的“被動保護”模式。
劃重點:商標權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未經權人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標或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有關類似商品與類似商標的判斷。商標法規定這類侵權行為共有四種。
同一種商品
同一種商品是指涉嫌侵權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名稱與他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稱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稱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種商品。
(1)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3)在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