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進口天然氣按比例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規定的意義是什么?
實行進口天然氣進口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一方面緩解了企業部分進口倒掛虧損的壓力,起到良好的輔助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強我國油氣應急保障水平,促進天然氣資源引進利用,為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發揮重要作用。
2011年的政策于2020年底到期,此次新規明確相關企業可繼續享受政策紅利,給企業注入了一劑“強心劑”,政策延續也有助于穩定天然氣產業快速發展的預期。
按照新規,可適用進口增值稅先征后返的進口天然氣范圍有哪些?
對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批)準建設的跨境天然氣管道和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裝置項目,以及經省級政府核準的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裝置擴建項目進口的天然氣(包括管道天然氣和液化天然氣),按一定比例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
按照新規,進口天然氣按什么比例返還對應進口環節增值稅?
1、2014年底前簽訂且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長貿氣合同項下進口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按70%的比例予以返還。
2、其他天然氣,在進口價格高于參考基準值的情況下,進口環節增值稅按該項目進口價格和參考基準值的倒掛比例予以返還。
計算公式:倒掛比例=(進口價格-參考基準值)/進口價格×100%
天然氣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的新舊規定有什么不同?
財關稅〔2021〕17號、財關稅〔2021〕18號兩個新規相較于財關稅〔2011〕39號文件,新規在適用范圍上有所擴大,增加了“經省級政府核準的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裝置擴建項目進口的天然氣”;在返還比例的規定中,增加了“屬于2014年底前簽訂且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長貿氣合同項下的進口天然氣,進口環節增值稅按70%的比例予以返還”的規定,財關稅〔2011〕39號文件則對返還比例沒有區分,統一適用“倒掛比例=(進口價格-銷售定價)/進口價格×100%”的計算公式。除此之外,財關稅〔2021〕18號文件還對項目的函告、增值稅返還材料的報送、工作人員在政策執行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的法律責任等進行了細化規定,為天然氣進口環節增值稅返還提供了較為細致的指引。
天然氣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新舊規定如何銜接?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財關稅〔2011〕39號文件規定享受了天然氣進口環節增值稅返還的項目,自2021年1月1日起按財關稅〔2021〕17號規定享受進口環節增值稅返還。
對于上述項目在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報進口的天然氣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返還,仍按財關稅〔2011〕39號文件及相關規定辦理。
辦理進口稅收先征后返的基本流程?
進口企業向納稅地海關提出辦理返稅申請→納稅地海關對返稅申請材料進行初次審核→直屬海關對納稅地海關初審文件及進口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審→財政部駐直屬海關所在地監管局對直屬海關復審文件和進口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最終審核,確認無誤后批復返稅文件→直屬海關將批復文件轉發納稅地海關→納稅地海關確認無誤后向返稅企業開具《收入退還書》→納稅地國庫審核辦理返稅資金劃款。
天然氣進口企業向海關申請辦理天然氣進口增值稅先征后返手續有什么注意事項?
1、應取得主管部門出具的《享受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稅收政策的進口天然氣項目及企業確認書》;
2、天然氣進口企業應將其在每個退稅期間(一個季度)內同一項目下所有批次進口天然氣的稅收返還申請材料報送納稅地海關,隨附加蓋企業公章的液化天然氣船次清單或管道天然氣批次清單;
3、應分別填報《長貿氣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后返統計表》或《管道天然氣(不含長貿氣)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后返統計表》《液化天然氣(不含長貿氣)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后返統計表》(以下簡稱“統計表”),《統計表》中的數據(包括計算過程的中間數據)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液化天然氣熱值數據應依據海關認可的第三方檢測報告,報告中熱值計量參比條件為101.325KPa、15℃,單位為GJ;管道天然氣的進口數量以海關認可的天然氣交接計量站的計量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