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物品的準入要求
大部分特殊物品的出入境流程可分為四步:檢疫審批、報關、檢疫查驗、海關放行;部分高風險特殊物品還要實施前置的風險評估和后續監督管理;通過寄遞渠道和攜帶方式(非自用)出入境的特殊物品也需要取得檢疫審批。
檢疫審批
入/出境特殊物品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特殊物品交運前向目的地/其所在地直屬海關申請特殊物品審批。注冊并登錄“互聯網+海關”政務平臺(https://customs.chinaport.gov.cn/tswpwebserver/tswp/view/homepage)辦理審批手續。
出入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其申請人不得為自然人。
報關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貨物出境前或到達口岸后,憑借《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及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海關或入境口岸海關申報。
檢疫查驗
口岸海關對經衛生檢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予以放行。
檢疫查驗過程中發現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簽發《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予以退運或者銷毀:
? 名稱、批號、規格、生物活性成分等與特殊物品審批內容不相符的;
? 超出衛生檢疫審批的數量范圍的;
? 包裝不符合特殊物品安全管理要求的;
? 經檢疫查驗不符合衛生檢疫要求的;
? 被截留郵寄、攜帶特殊物品自截留之日起7日內未取得《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的,或者取得《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后,經檢疫查驗不合格的。
后續監管
需實施后續監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其使用單位應當在特殊物品入境后30日內,到目的地海關申報,由目的地海關實施后續監管。
個人攜帶自用且僅限于預防或者治療疾病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則不需辦理衛生檢疫審批手續,出入境需向海關出示醫院相關證明,攜帶量以處方或者說明書確定的一個療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