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危險化學品監管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
4.《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簡稱“GHS制度”)。
5.《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簡稱“TDG”)。
6.《危險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GB3000系列標準)。
7.GB15258-2009《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8.GB/T17519-2013《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企業需提交的資料
根據《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報關時,填報事項應包括危險類別、包裝類別(散裝產品除外)、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聯合國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包裝UN標記)(散裝產品除外)等,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
(二)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TIPS
1、進口貨物裝運前,國內收貨人應向國外供應商索取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自行審核并翻譯成中文版本,按要求粘貼或栓掛在貨物包裝上
2、如國內收貨人獲取不到相關資料或無法確定資料是否合規,可要求供應商提供少量樣品,送有資質的實驗室進行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審核。
3、確保一書一簽信息真實、準確并相互一致,格式是否完整,內容是否全面(安全數據單16項,危險公示標簽6項)。
海關查驗
口岸海關對進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批批驗核,口岸查驗環節需檢查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以及進口企業提供的符合性聲明等是否符合要求。對進口危險化學品所用包裝,需檢驗包裝型式、包裝標記、包裝類別、包裝規格、單件重量、包裝使用狀況等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的規定,合格后予以放行。
TIPS
對自查發現對危險公示標簽、隨附安全數據單等資料、標簽類錯誤等問題,建議企業提前準備好正確版本,及時整改,提高通關時效。
倡議
為了提升危險化學品通關時效,減少口岸滯留風險,建議企業在境外啟運危化品運往通關口岸之前,按照上述通關tips提前準備資料,進行提前申報,并主動聯系海關預約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