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關關于代理報關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9號)
為了進一步深化海關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根據海關總署部署,現就代理報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即報關單上的“境內收貨人”或者“境內發貨人”)委托報關企業(即報關單上的“申報單位”)辦理報關手續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方)和報關企業(受托方)應當通過中國電子口岸網站簽訂電子代理報關委托書,建立委托關系。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均可發起電子代理報關委托書簽約。
二、報關企業申報時應當將電子代理報關委托書(委托協議)編號填寫在報關單隨附單證欄。
三、因計算機、網絡系統等技術原因無法進行電子代理報關委托書簽約或者填寫電子代理報關委托書(委托協議)編號的,經海關確認后,報關企業可以在申報時上傳紙質代理報關委托書掃描件。
四、2018年11月30日(含當日)前為公告施行過渡期,報關企業在申報時既可以填寫電子代理報關委托書(委托協議)編號,也可以上傳紙質代理報關委托書掃描件。2018年12月1日起,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特殊情形外,海關不再接收紙質代理報關委托書掃描件。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海關
2018年8月23日
(注:本公告適用于深圳關區,其他關區請關注各地海關或總署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