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總署2019年第18號公告規定,為規范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統一進出口報關單填制要求,自2019 年2月1日起,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開始執行。其中有哪些具體的修改呢?
新增“免稅品經營單位經營出口退稅國產商品”填制規范
境內收發貨人一欄,免稅品經營單位經營出口退稅國產商品的,填報免稅品經營單位名稱。
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一欄,免稅品經營單位經營出口退稅國產商品的,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免予填報。
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一欄,免稅品經營單位經營出口退稅國產商品的,填報該免稅品經營單位統一管理的免稅店。
監管方式一欄,免稅品經營單位經營出口退稅國產商品的,填報“其他”。
征免性質一欄,免稅品經營單位經營出口退稅國產商品的,填報“其他法定”。
許可證號、備案號與合同協議號,免稅品經營單位經營出口退稅國產商品的,免予填報。
運費、保費與雜費,免稅品經營單位經營出口退稅國產商品的,免予填報。
修改或補充部分填報內容
境外收發貨人一欄,對于AEO互認國家(地區)企業的,填報樣式確定為:“國別(地區)代碼+海關企業編碼”。
運輸方式一欄,境內進出中哈霍爾果斯邊境合作中心中方區域的貨物,需填報“邊境特殊海關作業區”(代碼H)。
隨附單證及編號一欄,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報格式修改為“<優惠貿易協定代碼>XJE00000”。
標記嘜碼及備注一欄,辦理固體廢物直接退運手續的,填報“固體廢物,直接退運表XX號/責令直接退運通知書 XX號”。
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一欄,進口貨物收貨人申報進口屬于實施反傾銷反補貼措施貨物的,填報“原廠商中文名稱”、“原廠商英文名稱”、“反傾銷稅率”、“反補貼稅率”和“是否符合價格承諾”等計稅必要信息。
格式要求為:“|<><><><><>”。“|”、“ <”和“>”均為英文半角符號。第一個“|”為在規格型號欄目中已填報的最后一個申報要素后系統自動生成或人工錄入的分割符(若相關商品稅號無規范申報填報要求,則需要手工錄入“ |”),“|”后面5個“ <> ”內容依次為“原廠商中文名稱”、“原廠商英文名稱(如無原廠商英文名稱,可填報以原廠商所在國或地區文字標注的名稱,具體可參照商務部實施貿易救濟措施相關公告中對有關原廠商的外文名稱寫法)”、“反傾銷稅率”、“反補貼稅率”、“是否符合價格承諾”。其中,“反傾銷稅率”和“反補貼稅率”填寫實際值,例如,稅率為30% ,填寫“ 0.3”。“是否符合價格承諾”填寫“1”或者“0”,“ 1”代表“是”,“0”代表“否”。填報時,5個“ <>”不可缺項,如第3、4、 5項“<>”中無申報事項,相應的“<>”中內容可以為空,但“ <>”需要保留。
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一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與境外之間的進出境貨物,填報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 型)所對應的國內地區名稱即可,代碼不需填寫。
屬于原檢驗檢疫范疇下新增填制規范
標記嘜碼及備注一欄,申報HS為3006300000、3504009000、 3507909010、3507909090、3822001000、 3822009000 ,不屬于“特殊物品”的,填報“非特殊物品”字樣。“特殊物品”定義見《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0號公布,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 號、海關總署令第 238號、第240號、第243號修改)。
標記嘜碼及備注一欄,進出口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其他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的,填報“應檢商品”字樣。
商品編號一欄,11-13位檢驗檢疫附加編號不再填寫。
基于海關監管需要新增補充事項
隨附單證及編號一欄,明確加工貿易內銷征稅報關單如使用金關二期加貿管理系統的,暫不適用該項規范。
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一欄,品牌類型中新增:除“境外品牌(貼牌生產)”僅用于出口外,其他類型均可用于進口和出口。
細節完善
第十五條“征免性質”中,刪去“其他法定”備注代碼。
第二十二條“入境口岸/離境口岸”中,將“出境口岸”統一規范為“離境口岸”。
第三十二條“標記嘜碼及備注”第八項中,在“暫時進出貨物”和“展覽品”代碼前添加“代碼”兩字。
第三十二條“標記嘜碼及備注”第二十五項中,將“HS”修改為“申報HS”。
第三十三條“項號”中,去掉“備案序號”兩側雙引號。
第三十五條“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第九項中,在 “無品牌”、“境內自主品牌”、“境內收購品牌”、“境外品牌(貼牌生產)”和“境外品牌(其他)”后添加代碼。
第三十六條“數量及單位”第四項中,“按照液體部分的重量填報”改為“按照液體/乳狀/膏狀/ 粉狀部分的重量填報”。
第四十二條“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中,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表》選擇填報境內目的地對應的縣級行政區名稱及代碼”范圍明確為“境內目的地”。(內容來源:寧波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