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范圍:向中國大陸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進口食品的進口商(以下統稱進出口商)的備案管理。
一、本指南所列經營食品種類:肉類、蔬菜及制品類、糕點餅干類、蛋及制品類、植物性調料類、蜜餞類、水產及制品類、干堅果類、卷煙類、中藥材類、其他植物源性食品類、茶葉類、糧谷及制品類、罐頭類、調味品類、油脂及油料類、乳制品類、其他加工食品類、飲料類、蜂產品類、特殊食品類、糖類、酒類之外的產品,如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部分量食品種、部分油籽類、水果、食用活動物等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申請材料,進口商應當是先向企業工商注冊地海關申請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制準確完備的進口商備案申請表;
2.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等的復印件并交驗正本;
3.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4.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組織機構設置、部門職能和崗位職責;
5.擬經營的食品種類、存放地點;
6.2年內曾從事食品進口、加工和銷售的,應當提供相關說明(食品品種、數量)。
三、辦理流程
1. 進口食品進口商應當通過進口食品化妝品進出口商備案系統(http://ier.customs.gov.cn)或“互聯網+海關”向企業工商注冊地海關申請備案,同時提交紙質申請資料,并對所提供備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2. 進口商提交備案信息后,獲得備案管理系統生成的申請號和查詢編碼,憑申請號和查詢編碼備案進程或修改備案信息。
3. 隸屬海關初審合格,南京海關核實企業提供的信息和資料,信息、資料真實完整的,提交海關總署批準并發布。
進口食品的進口商備案處置:
1. 進口商在申請備案時提供虛假備案資料和信息的,不予備案;已備案的,取消備案編號
2. 進口商轉讓、借用、篡改備案編號的,納入信譽記錄管理,并加強其進口食品檢驗檢疫。
四、后續管理
1.海關對已獲得備案的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信息實施監督抽查。
2.海關定期抽查并核對報關單中填報的信息是否與備案信息一致,并且對進口商建立并遵守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的情況按比例進行稽查。
3.海關發現備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相關企業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完善備案信息;未按要求辦理的,有關情況將作為不良信譽記錄錄入系統。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的,海關將依據《食品安全法》相應條款之規定給予處罰。
(來源公眾號:南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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