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我司打算參加中國的一個展會,預計展品從北京入境,請問是不是應該提前向海關確認是否屬于暫時進出境的范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3號)
第七條 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以下簡稱“持證人、收發貨人”)可以在申報前向主管地海關提交《暫時進出境貨物確認申請書》,申請對有關貨物是否屬于暫時進出境貨物進行審核確認,并且辦理相關手續,也可以在申報環節直接向主管地海關辦理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有關手續。
問:我司進口了一批貨物,現收到海關要求補征稅款的通知,說該批貨物因匯率使用錯誤少繳納了幾萬元稅款,現需補征。請問稅款補征的稅率是按照現在的稅率還是按照當時的稅率?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轉關運輸貨物稅率的適用日期,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繳納稅款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納稅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
(一)保稅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的;
(二)減免稅貨物經批準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暫時進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以及暫時出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進境的;
(四)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稅款的。
第十七條 補征和退還進出口貨物關稅,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或者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適用的稅率。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要追征稅款的,應當適用該行為發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適用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來源:12360海關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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