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匯率波動對進口核算影響較大,請問海關是如何確定計征匯率的?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第二款
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征匯率為上一個月第三個星期三(第三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采用第四個星期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以基準匯率幣種以外的外幣計價的,采用同一時間中國銀行公布的現匯買入價和現匯賣出價的中間值(人民幣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數)。如果上述匯率發生重大波動,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以另行規定計征匯率,并且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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