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以下簡稱“港澳CEPA貨物貿易協議”)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3號和第214號分別公布了港澳CEPA貨物貿易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其附件附1公布了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PSR)。
世界海關組織發布的2022年版《協調制度》修訂目錄2022年1月1日起生效。根據該修訂目錄,海關對港澳CEPA貨物貿易協議項下PSR進行了調整,并與港澳相關部門達成共識。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3號和第214號第三條規定,轉版后的PSR 由總署對外公告執行。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6日起實施。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仍按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4號辦理港澳CEPA項下貨物海關申報手續。出口貨物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證機構則按照轉版后的原產地標準申領、簽發港澳CEPA原產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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