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知識】植物源性中藥材進口篇
為細化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尼泊爾聯合聲明》,按照海關總署進出境中藥材相關管理辦法,拉薩海關立足自身職責職能,主動靠前服務、優化檢疫監管流程,積極助力尼泊爾植物源性藥材輸華。
一,中藥材定義
中藥材是指藥用植物、動物的藥用部分,采收后經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藥材。中藥材一般分為植物源性中藥材和動物源性中藥材兩大類。
植物源性中藥材一般是指各類植物的根、莖、葉、花、果實等,動物源性中藥材大都是整個動物的干制軀干。我國對中藥材進口實施指定口岸管理,中
藥材應當從國務院批準的藥品進口口岸或藥材進口邊境口岸進口。
二,允許進口中藥材的口岸
1.藥品進口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連市、青島市、成都市、武漢市、重慶市、福州市、廣州市、南寧市等19個城市所轄的所有口岸以及蘇州工業園區口岸、
濟南航空口岸、長春空港口岸、中山市中山港等。
2.藥材進口邊境口岸
黑龍江省黑河、東寧、綏芬河、同江,吉林省集安、長白,內蒙古自治區二連浩特、滿洲里,廣西壯族自治區愛店、憑祥、云南省瑞麗、天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拉山口、紅其拉甫,西藏自治區樟木、吉隆、普蘭等23個邊境口岸。
3.允許中藥材進口的種類
目前,我國已準入和有傳統貿易記錄的國家、地區近90個,藥材上百種,具體已獲準入國家(地區)及品種的信息可在海關總署動植物檢疫司
“準予進口中藥材種類及輸出國家地區名錄”查詢。
二,海關對植物源性中藥材進口監管
01.檢疫準入
海關總署對進境中藥材實施檢疫準入制度,包括產品風險分析、監管體系評估與審查、確定的檢疫要求、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登記及進境檢疫等。
02.企業管理
境外生產企業:海關總署對向中國境內輸出中藥材的境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簡稱境外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登記管理。注冊登記有效期為4年。
03.檢疫審批
進境中藥材需要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前,按照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目前,植物源性中藥材僅有部分需要檢疫審批。
04.申報
海關總署對進出境中藥材實施用途申報制度。植物源性中藥材進境時,企業應當向主管海關申報預期用途,明確“藥用”或者“食用”。申報為“藥用”的中藥材,
需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進口藥品通關單》;申報為“食用”的中藥材,即藥食同源的物品,按照海關總署有關進出口食品的規定執行。
05.現場監管
1、單證審核:海關對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關單證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報檢。無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書,
需要注冊登記未按要求辦理注冊登記的,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海關可根據具體情況,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2、現場檢疫:進境口岸海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實施現場檢疫。
?查詢啟運時間和港口、途徑國家或者地區、裝載清單等,核對單證是否真實有效,單證與貨物的名稱、數(重)量、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嘜頭、標記、境外生產企業名稱、注冊登記號等是否相符;
?包裝是否完好,是否帶有動植物性包裝、鋪墊材料,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中藥材有無腐敗變質現象,有無攜帶有害生物、動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動物組織等,有無攜帶動物尸體、土壤及其他禁止進境物。
06.檢疫處理
現場檢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簽發檢疫處理通知書,并作相應檢疫處理:
?屬于法律法規禁止進境的、帶有禁止進境物的、貨證不符的、發現嚴重腐敗變質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對包裝破損的,由貨主或者其代理人負責整理完好,方可卸離運輸工具。海關對受污染的場地、物品、器具進行檢疫處理;
?帶有有害生物、動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動物組織等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疫處理;
?對受到病蟲害污染或者疑似受到病蟲害污染的,封存有關貨物,對被污染的貨物、裝卸工具、場地進行消毒處理。
07.實驗室檢測
現場檢疫中發現病蟲害、病蟲為害癥狀,或者根據相關工作程序需進行實驗室檢疫的,海關應當對進境中藥材采樣,并送實驗室。
08.檢疫結果評定
進境中藥材經檢疫合格,海關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后,方可銷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業存放、加工。
檢疫不合格的,海關簽發檢疫處理通知書,由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經除害處理合格的準予進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