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知識】肉類產品進口申報指南
一,肉類產品概念
肉類產品是指進口后在我國境內銷售、食用或加工復出口,可供人類食用的屠宰畜禽胴體及其分割產品、臟器、副產品及其熟制加工品,
包括冰鮮肉類、冷凍肉類、腌制肉類、熏制肉類、熟制肉類制品、肉類罐頭等。
二,產品準入
我國對進口肉與肉制品實施準入管理。境外肉類要輸華,境外國家(地區)須向海關總署遞交申請資料。海關總署開展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評估審查后,確定該國家(地區)獲得準入的肉類名單,在風險評估基礎上磋商簽訂議定書等雙(多)邊協議,規定對該類(種)食品的檢驗檢疫要求。獲得準入的肉類名單可在海關總署進出口食品安全局首頁—信息服務—產品監管重要信息—陸生動物源性食品—符合評估審查要求的國家或地區輸華肉類產品名單查詢。
三,資質要求
①境外生產企業注冊
向中國境內出口肉類的境外生產企業應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向海關總署推薦注冊,海關總署予以注冊后方可向中國出口。
已獲得在華注冊的境外生產企業名單可通過“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系統”進行查詢,查詢時須重點關注企業名稱、地址、注冊日期、注冊有效期、狀態等信息。
②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備案& 境內進口商備案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和境內進口商備案可登錄“互聯網+海關”一體化平臺,進入“企業管理和稽查”版塊辦理。完成備案后,企業名單將在“中國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公示。
③進境肉類指定監管場地
企業應在進口肉類指定口岸、進口肉類指定查驗現場、進口肉類指定監管作業場地,配合落實進口肉類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進境肉類指定監管場地相關信息可在海關總署網站—互聯網+海關—指定監管場地模塊查詢。
目前福州關區僅在福清有兩個進境肉類指定監管場地,分別是福建豐大集團有限公司進境肉類指定監管場地、福州港口岸江陰港區福州新港國際集裝箱碼頭進境肉類指定監管場地。
四,檢疫審批
海關對進口肉類產品實行檢疫審批制度。進口肉類產品收貨人應當在簽訂對外貿易合同或者協議前,通過“互聯網+海關”的“動植物檢疫”模塊向海關提出申請,直屬海關對符合進口要求的肉制品,
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五,自動進口許可證
自動進口許可證是指商務部授權發證機構依法對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頒發的準予進口的許可證件。企業進口報關時免于交驗紙質自動進口許可證,錄入自動進口許可證號后通過自動進口許可證聯網核查方式驗核電子許可證,
不再進行紙面簽注。部分肉類制品需要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例如稅號為0202200090冷凍帶骨牛肉、0203120090鮮或冷的帶骨豬前腿、后腿及其肉塊和稅號為0203290090其他凍藏豬肉,對應監管證件代碼含有“7”的須提供自動進口許可證)
六, 包裝要求
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49號(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令)第三十條規定:進口食品的包裝和標簽、標識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
對于進口鮮凍肉類產品,內外包裝上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國家(地區)文字標識,標明以下內容:產地國家(地區)、品名、生產企業注冊編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
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限、儲存溫度等內容,必須標注目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加施出口國家(地區)官方檢驗檢疫標識。
七,報關準備單證
為保障順利通關,建議企業提前準備好以下報關資料:
(1)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輸出國家(地區)官方出具的衛生證書電子版或電子掃描件,證書正本收貨人留存備查。
(3)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出具的、或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總署警示通報或相關文件中有明確規定時)。
(4)如有必要時須提供貿易合同、全程提單、裝箱單、集裝箱動態信息表、發票等單證的電子掃描件(復印件均需加蓋收貨人公章)。
(5)產品清單(列明品種、對應的廠號和生產批號,由進口商或境外生產商、出口商提供,如果衛生證書中已有詳細信息的除外)。
(6)承諾書(進口商或境外生產商、出口商對提供的生產批號準確性、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等的承諾,如有必要)。
(7)原產地證(如有必要)。
(8)其他需要提交的單據。
后續注意事項:
一旦發生進口肉類不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其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進口商應立即停止進口、銷售和使用,實施召回,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并將召回、
通知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海關報告,最大程度降低對消費者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