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知識】展覽品暫時進出口監管要求
近年來,展會已成為文化交流、技術交流和經濟協同的重要平臺。“展覽品”作為一種海關特殊的監管方式,備受展覽業從業者的關注。那么“展覽品”這種監管方式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展覽品”和“暫時進出貨物”兩種監管方式的區別
“暫時進出貨物”(監管方式代碼2600)和“展覽品”(監管方式代碼2700)兩種監管方式常被大家誤解為并列關系,而實際上“展覽品”屬于“暫時進出貨物”的一種特殊形式,二者是包含而非并列關系。
在實際申報時如果暫時進出境貨物符合展覽品的定義,則需要按照監管方式“展覽品”的要求申報,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則按照監管方式“暫時進出貨物”的要求申報。
二,展覽品的適用范圍
展覽品包括:
(一)展覽會展示的貨物;
(二)為了示范展覽會展出機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貨物;
(三)設置臨時展臺的建筑材料以及裝飾材料;
(四)宣傳展示貨物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像帶、錄音帶、說明書、廣告、光盤、顯示器材等;
(五)其他用于展覽會展示的貨物。
三,相關定義范圍
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是指:
(一)貿易、工業、農業、工藝展覽會,以及交易會、博覽會;
(二)因慈善目的而組織的展覽會或者會議;
(三)為促進科技、教育、文化、體育交流,開展旅游活動或者民間友誼而組織的展覽會或者會議;
(四)國際組織或者國際團體組織代表會議;
(五)政府舉辦的紀念性代表大會。
注意:
在商店或者其他營業場所以銷售國外貨物為目的而組織的非公共展覽會不屬于本辦法所稱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
主管地海關,是指暫時進出境貨物進出境地海關。境內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的主管地海關為其活動所在地海關。
四,展覽品的監管手續
(一)境內展覽會的辦展人以及出境舉辦或者參加展覽會的辦展人、參展人(以下簡稱“辦展人、參展人”)可以在展覽品進境或者出境前向主管地海關報告,
并且提交展覽品清單和展覽會證明材料,也可以在展覽品進境或者出境時,向主管地海關提交上述材料,辦理有關手續。對于申請海關派員監管的境內展覽會,辦展人、參展人應當在展覽品進境前向主管地海關提交有關材料,辦理海關手續。
(二)展覽會需要在我國境內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關區內舉辦的,對于沒有向海關提供全程擔保的進境展覽品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五,展覽品的期限和延期
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持證人、收發貨人應當向主管地海關辦理延期手續,
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屆滿應當復運出境、復運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手續。
參加展期在24個月以上展覽會的展覽品,在前款所規定的延長期屆滿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批準。
六,展覽品的稅收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3號)規定:
下列在境內展覽會期間供消耗、散發的用品(以下簡稱“展覽用品”),由海關根據展覽會的性質、參展商的規模、觀眾人數等情況,對其數量和總值進行核定,在合理范圍內的,按照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一)在展覽活動中的小件樣品,包括原裝進口的或者在展覽期間用進口的散裝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飲料的樣品;
(二)為展出的機器或者器件進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損壞的物料;
(三)布置、裝飾臨時展臺消耗的低值貨物;
(四)展覽期間免費向觀眾散發的有關宣傳品;
(五)供展覽會使用的檔案、表格以及其他文件。
注意:
第(一)項所列貨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由參展人免費提供并且在展覽期間專供免費分送給觀眾使用或者消費的;
2.單價較低,作廣告樣品用的;
3.不適用于商業用途,并且單位容量明顯小于最小零售包裝容量的;
4.食品以及飲料的樣品雖未按照本款第3項規定的包裝分發,但是確實在活動中消耗掉的;
5.展覽用品中的酒精飲料、煙草制品以及燃料不適用有關免稅的規定。
第(一)項所列展覽用品超出限量進口的,超出部分應當依法征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展覽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應當復運出境,不復運出境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進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