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知識】進出口貨物申報時限要求知多少?
進出口貨物申報時限要求知多少?
●進出口貨物申報的時限
●特殊申報模式的時限要求
●特殊貨物申報的時限
●超期未申報會怎樣?
一,進出口貨物申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海關申報。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
有關貨物應當自運抵指運地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指運地海關申報。出口貨物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二, 特殊申報模式時限要求
●1.提前申報
經海關批準,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可以在取得提(運)單或者載貨清單(艙單)數據后,向海關提前申報。在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等已確定無誤的情況下,經批準的企業可以在進口貨物啟運后、抵港前或者出口貨物運入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前3日內。提前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2.集中申報
經海關備案,下列可以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
(一)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等時效性較強的貨物;
(二)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
(三)公路口岸進出境的保稅貨物
經海關批準,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可以自裝載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個月內向指定海關辦理集中申報手續。
●3.兩步申報
在“兩步申報”通關模式下,企業不需要一次性填報所有申報項目,可分為概要申報及完整申報兩步進行分別申報,
概要申報與完整申報均需在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完成。概要申報可以實施“提前申報”。
三,特殊貨物申報
●1.無代價抵償貨物
無代價抵償貨物是指進出口貨物在海關放行后,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與原貨物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原進出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關申報辦理無代價抵償貨物的進出口手續。
●2.租賃進口貨物
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申報租賃貨物進口時辦理納稅手續,繳納稅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申報租賃貨物進口時,按照第一期應當支付的租金辦理納稅手續;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時,向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應當不遲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納稅義務人應當自租賃進口貨物租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申請辦結監管手續,將租賃進口貨物復運出境。需留購、續租的,
向海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應當不遲于租賃進口貨物租期屆滿后的第30日。
●3.出口退運貨物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
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4.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
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申報時或者自海關放行貨物之日起15日內書面向海關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海關認為需要時,可以要求提供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貨物受損程度的檢驗證明書。
海關根據實際受損程度予以減征或者免征稅款。
●5.減免稅貨物
納稅義務人進出口減免稅貨物,應當在貨物進出口前,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
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監管,監管年限為:
(一)船舶、飛機:8年;
(二)機動車輛:6年;
(三)其他貨物:3年。
監管年限自貨物進口放行之日起計算。
在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管年限內,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減免稅貨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關報告減免稅貨物的狀況;除經海關批準轉讓給其他享受同等稅收優惠待遇的項目單位外,
納稅義務人在補繳稅款并且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后,方可轉讓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6.特許權使用費
對于存在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納稅義務人在貨物申報進口時未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
應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內向海關辦理申報納稅手續,并填寫《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申報表》。
四,●超期未申報
超過規定時限未向海關申報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征收滯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