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印度尼西亞天竺黃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印度尼西亞天竺黃進口。
一、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進出境中藥材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印度尼西亞天竺黃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本公告中的天竺黃,是指產自印度尼西亞禾本科植物青皮竹(Bambusa textilis)或華思勞竹(Schizostachyum chinense)等稈內分泌液干燥后的塊狀物,不直接供人食用。
三、企業注冊
輸華天竺黃加工企業應在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農業部農業檢疫局(以下稱“印尼方”)審核備案,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批準注冊。注冊信息應包括名稱、地址及注冊號碼。在貿易開始前,印尼方應向中方提供注冊企業名單。經中方審核批準后,中方將在海關總署網站上公布。
四、出口前管理
(一)生產加工要求。
1.輸華天竺黃加工、包裝、儲藏和裝運過程,須在印尼方或其授權官員檢疫監管下進行。
2.在印尼方監督與指導下,輸華天竺黃加工企業應采取綜合管理措施控制病蟲害,防止化學殘留物、重金屬、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對產品的污染,并保存相關記錄。綜合管理措施應在技術人員指導下完成。該技術人員須通過印尼方或其授權機構的培訓。
3.印尼方應對天竺黃定期開展農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安全性監控,并應要求將監控記錄提供給中方。
4.輸華天竺黃加工過程中,應經人工挑選、分級和清潔等工序,以確保不帶有害生物活體、雜草種子、土壤以及植物殘體和砂礫等雜質。天竺黃應在干凈衛生的密閉環境內干燥,不允許采用露天環境中自然晾曬。
5.輸華天竺黃的儲藏應采取防蟲、防潮等措施,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
6.加工企業應建立溯源體系以保證輸華天竺黃可追溯至供貨來源的種植基地,應記錄產地信息、加工包裝日期、天竺黃數量、出口日期、出口數量、輸往國家、集裝箱號碼、封識號碼等信息。如加工過程中使用化學藥劑的,應記錄化學藥劑的使用日期、名稱、有效成分、劑量等信息。記錄應保留至少兩年。
(二)包裝、運輸要求。
1.包裝材料應干凈衛生、未使用過,符合中國有關植物檢疫要求。
2.每個包裝箱上應以中文或英文標注商品名、規格、生產日期(年/月/日)、批號、保存條件、出口國家、產區(省、市或縣)、加工企業名稱或注冊號碼。每個包裝箱和托盤應用中文或英文標注“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如使用木質包裝,須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 15)相關要求。
4.輸華天竺黃應使用干凈衛生的密閉集裝箱運輸,并加施封識,抵達中國進境口岸時其封識應保持完好無損。
(三)出口前檢驗檢疫。
1.貿易開展后的一年內,印尼方應按照2%的比例對每批輸華天竺黃進行抽樣檢查。如一年內沒有發生檢驗檢疫問題,抽樣比例降為1%。
2.如發現產品不符合中國植物檢疫和中藥材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安全衛生標準和要求的,整批貨物不得出口到中國。印尼方應查明原因,并采取改進措施。同時,保存查獲記錄,應要求提供給中方。
(四)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1.經檢疫合格的天竺黃,印尼方應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注明加工企業名稱或注冊號碼,并在附加聲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Tabasheer from Indonesia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印度尼西亞天竺黃輸華植物檢疫議定書要求。)
2.在貿易開始前,印尼方應向中方提供植物檢疫證書樣本,以便確認和備案。
五、進境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輸華天竺黃到達中國進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疫。
(一)有關單證和標識核查。
1.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
2.核查包裝箱和托盤上的標識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
(二)貨物檢查。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相關要求,對進口天竺黃實施檢疫,合格后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處理。
1.如發現來自未經批準的加工企業,則該批貨物不準進境。
2.如發現未隨附有效植物檢疫證書,則對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如發現不符合中國植物檢疫和中藥材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安全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則對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或除害處理。
4.如發現其他不合格情況,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5.發現上述不合格情況,中方將立即向印尼方通報,并視情況暫停相關加工企業的天竺黃進口。印尼方應查明不合格原因并采取改進措施,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中方將根據印尼方整改結果,決定是否取消暫停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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