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總結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17號令)》為規范進口貨物直接退運出境的法規
2. 是貨物進境后,海關放行前辦理的
3. 分自主申請直接退運《進口貨物直接退運表》和海關責令退運《責令直接退運通知書》兩種情況
4. 先申報出口,再申報進口;進口報關單要關聯出口報關單號
5. 申請直接退運的5種情形和責令退運的4種情形
6. 當事人收到《責令直接退運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向貨物所在地海關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的申報手續。
定義及代碼
1.定義及代碼
直接退運貨物是指進口貨物收發貨人、原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當事人)在有關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因海關責令或有正當理由獲準退運境外的貨物。
分類:申請退運/責令退運
本監管方式代碼為“4500”,簡稱“直接退運貨物”。
2.適用范圍
2.1在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海關申請辦理直接退運手續:
2.1.1因國家貿易管理政策調整,收貨人無法提供相關證件的;
2.1.2屬于錯發、誤卸或者溢卸貨物,能夠提供發貨人或者承運人書面證明文書的;
2.1.3收發貨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退運,能夠提供雙方同意退運的書面證明文書的;
2.1.4有關貿易發生糾紛,能夠提供法院判決書、仲裁機構仲裁決定書或者無爭議的有效貨物所有權憑證的;
2.1.5貨物殘損或者國家檢驗檢疫不合格,能夠提供國家檢驗檢疫部門根據收貨人申請而出具的相關檢驗證明文書的。
2.2在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退運的,由海關責令當事人將進口貨物直接退運境外:
2.2.1進口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經海關依法處理后的;
2.2.2違反國家檢驗檢疫政策法規,經國家檢驗檢疫部門處理并且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或者其他證明文書后的;
2.2.3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經海關依法處理后的;
2.2.4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責令直接退運的其他情形。
2.3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進口貨物的直接退運。
2.4下列情況不適用本監管方式:
2.4.1放行后的進口貨物退運出境,其監管方式為“退運貨物”(4561)。
2.4.2進口轉關貨物在進境地海關放行后,當事人申請辦理退運手續的,應當按照一般退運手續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17號令)》核心內容
第二條 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進口貨物收發貨人、原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當事人)將全部或者部分貨物直接退運境外,以及海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責令直接退運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貨物所在地海關辦理直接退運手續:
(一)因為國家貿易管理政策調整,收貨人無法提供相關證件的;
(二)屬于錯發、誤卸或者溢卸貨物,能夠提供發貨人或者承運人書面證明文書的;
(三)收發貨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退運,能夠提供雙方同意退運的書面證明文書的;
(四)有關貿易發生糾紛,能夠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書、仲裁機構仲裁決定書或者無爭議的有效貨物所有權憑證的;
(五)貨物殘損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能夠提供相關檢驗證明文書的。
第四條 辦理直接退運手續的進口貨物未向海關申報的,當事人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表》以及證明進口實際情況的合同、發票、裝箱清單、提運單或者載貨清單等相關單證、證明文書,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填制報關單,辦理直接退運的申報手續。
第五條 辦理直接退運手續的進口貨物已向海關申報的,當事人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表》,先行辦理報關單或者轉關單刪除手續。
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下,海關依法刪除原報關單或者轉關單數據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填制報關單,辦理直接退運的申報手續。
對海關已經確定布控、查驗或者認為有走私違規嫌疑的貨物,不予辦理直接退運。布控、查驗或者案件處理完畢后,按照海關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責令當事人將進口貨物直接退運境外:
(一)貨物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已經海關依法處理的;
(二)違反國家檢驗檢疫政策法規,已經海關依法處理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已經海關依法處理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責令直接退運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的,由海關根據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書,向當事人制發《海關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通知書》(以下簡稱《責令直接退運通知書》)。
第八條 當事人收到《責令直接退運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向貨物所在地海關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的申報手續。
第九條 當事人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申報手續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先行填寫出口報關單向海關申報,然后填寫進口報關單辦理直接退運申報手續,進口報關單應當在“關聯報關單”欄填報出口報關單號。
第十條 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的,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填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一) “監管方式”欄均填寫“直接退運”(代碼“4500”);
(二) “備注”欄填寫《進口貨物直接退運表》或者《責令直接退運通知書》編號。
第十一條 直接退運的貨物,海關不驗核進出口許可證或者其他監管證件,免予征收進出口環節稅費及滯報金,不列入海關統計。
第十二條 由于承運人的責任造成貨物錯發、誤卸或者溢卸的,當事人辦理直接退運手續時可以免予填制報關單。
第十三條 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應當從原進境地口岸退運出境。由于運輸原因需要改變運輸方式或者由另一口岸退運出境的,應當經由原進境地海關批準后,以轉關運輸方式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