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決策部署,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壓縮通關時間,提高通關效率,鞏固和提升精簡進出口環節監管證件改革成效,海關總署于2018年11月 23 日公布了《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43號),對精簡進出口環節監管證件所涉及的40余部規章予以修改,有關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公布《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的令
規章修訂的背景情況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作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海關總署協調相關單位和部門大幅精簡進出口環節監管證件,86種監管證件除46種保留驗核(其中 42種實現聯網核查)外,對其余監管證件不再驗核。在精簡監管證件的同時,海關總署積極推動相關法律規范的修改完善,在對現行有效180余部海關規章進行全面梳理的基礎上,對精簡進出口環節監管證件所涉 40 余部規章的有關規定作出修改和調整,進一步完善配套法規制度建設。
規章修訂的主要內容
根據本次清理對有關監管證件作出的聯網核查和不再驗核決定,本次修訂對有關規章作出如下調整:
對于上述需要實行聯網核查的監管證件,海關總署還分別會同相關證件主管部門發布聯合公告,規定了海關在通關環節對監管證件電子數據進行比對核查的作業流程以及進出口企業的申報要求;同時明確,因計算機管理系統或者通信故障等原因,無法正常實施聯網核查的,企業可以提交紙本材料辦理相關手續。
需要說明的是,考慮到還有極少數保留驗核的監管證件無法在進出口環節實現聯網核查,本次修訂在規范調整進出口申報事項的基礎性規章《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中專門增加了相關條款,即“海關與相關證件主管部門未實現聯網核查,無法自動比對驗核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持有關證件辦理海關手續”。
基于此,本次修訂對有關規章所規定的上述監管證件,譬如《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進出境中藥材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出口化妝品企業生產許可證”以及《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規定的“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等,統一刪去了要求企業在進出口環節提交海關驗核的相關規定,簡化通關手續,進一步降低企業在進出口環節的制度性成本。(內容來源:海關發布)